索引号 | 11460000008174507q/2024-09995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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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
标题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23-12-26 | |
文件类型 | 废止时间 |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发背景是什么?
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促进科技进步,国家决定延续实施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政策(以下简称研发机构退税政策),财政部、商务部及税务总局制发41号公告。确保研发机构退税政策落实到位,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公告》,拟就相关征管事宜予以明确,以便征纳双方遵照执行。
二、具体适用范围是什么?
《公告》明确,适用41号公告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业务,按照本《公告》申报办理退税。
三、研发机构如何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
符合41号公告政策适用条件的研发机构,应于首次申报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时,凭《出口退(免)税备案表》、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等,申请办理退税备案手续。需要提醒的是,《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内容填写要真实、完整,其中,“企业类型”应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应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简写:内资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简写:外资中心)”。
四、研发机构如何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变更和撤回?
(一)如何办理备案变更。已办理备案的研发机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
(二)如何办理备案撤回。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撤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外资研发中心在退税资格复审前,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研发机构的条件,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五、研发机构如何进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
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需提交《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资料。可办理的退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六、研发机构办理退税的申报期限规定如何?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同时,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避免纳税人因未及时收齐退税凭证而无法申报办理退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规定,《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明确,若研发机构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退税,待收齐凭证及信息后,仍可继续申报办理退税。
七、税务机关如何审核办理退税?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退税。
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如果发现“审核中发现疑点,经核实仍不能排除疑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退税”等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发函调查或其他方式调查,在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且发票所列设备已由上游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八、已退税的国产设备转移或移作他用如何处理?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补缴已退税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应补缴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
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九、如果研发机构发生违法违规,如何处理?
研发机构骗取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被依法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将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应及时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十、执行期限规定是什么?
修订后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5/c5221011/content.html
相关文件:https://hainan.chinatax.gov.cn/xxgk_6_1/261509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