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关于总部经济管理人员适用海南自由贸易港个税优惠政策条件修改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其社会保险、劳动关系、收入等条件已经省委、省政府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在《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20〕41号文件印发)中明确,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其取得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2035年前的重点任务安排。上述三档优惠税率及配套政策制度安排,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和制定当中。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管理主要依托于全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为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建设和运行维护。代表提出增设与出入境管理系统联网、统计海南居住天数等功能,我们会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积极争取国家税务总局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