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依法管理律师行业等中介机构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的建议”(第642367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局认真研究,深入调查研究,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关于征管方式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和2011年,连续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和《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强调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下一步在研究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制度安排过程中,我局也将围绕“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的原则,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推动现代服务业(包括律师行业在内)税收制度优化,更好地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
关于探索简单易行税收制度问题。税制的制定按照我国的税收制度安排主要以财政部门为主,税务部门配合。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强法治、分阶段的原则,2025年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2035年前,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其取得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税务机关正积极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同时积极探索研究2035年前个人所得税三档优惠税率制度安排,并向有关部门提意见和建议。
关于有效降低律师实际税收负担问题。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制度,确保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在要素获取、标准制定、准入许可、经营运营、优惠政策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的要求,相关部门已印发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20〕41号)和《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税〔2020〕1019号),明确了2025年前高端紧缺人才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据了解,全球几大自由贸易港中,香港、新加坡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相对较低,香港累进税率为17%、标准税率为15%,新加坡累进税率为22%)。律师行业如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海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将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工作。
综上,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税务机关将依照相关政策做好落实和服务工作。
感谢代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