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五指山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的公告
2023年第1号
孟繁波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名单详见附件):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五指山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履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义务,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本局已采用多种方式均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五指山税通什局 通 〔2023〕399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五指山税通什局 通 〔2023〕400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五指山税通什局 通〔2023〕401 号)等文书予以公告(具体详见附件)。你(单位)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五指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地址:海南省五指山市三月三大道102号国家税务总局五指山市税务局通什税务分局
电话:0898-86628723
特此公告。
附件1:《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公告送达清单
附件2:文书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五指山市税务局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