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五指山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
2023年第3号
邸金明、许明宝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六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限期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纳税申报。本局已采用多种方式均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五指山税通什局通〔2023〕472 号、五指山税通什局 通〔2023〕473 号)予以公布。你(单位)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五指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址:海南省五指山市三月三大道102号国家税务总局五指山市税务局通什税务分局
电话:0898-86628723
特此公告。
附件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清单
附件2: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五指山市税务局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