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有关规定,我局辖区内的下列纳税人(名单见附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现对其欠税情况予以公告。被公告的欠税纳税人应当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缴清所欠税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五指山市税务局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