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存量房非住宅类交易税收征管,营造法治、公平的纳税环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19号)等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的部署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文昌市税务局决定自2024年4月1日起,上线并启用存量房计税价格核定系统非住宅类功能模块,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统一由该模块进行价格评估,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业务时不再提供房地产估价报告类的资料。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文昌市税务局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