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秋海、彭利霞等:
因你(个人)个人所得税未申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62条、规定已对你(个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你(个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第二税务分局(文昌市清澜开发区财税大厦4楼 63331082)签收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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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识别码 |
通知书文号 |
通知内容 |
何秋海 |
460002********1555 |
文昌税二局 通 〔2023〕 984号 |
详情见附件 |
彭利霞 |
430281********3022 |
文昌税二局 通 〔2023〕 985号 |
详情见附件 |
汤婷婷 |
440229********1927 |
文昌税二局 通 〔2023〕 986号 |
详情见附件 |
李伟 |
430602********8955 |
文昌税二局 通 〔2023〕 987号 |
详情见附件 |
莫方奎 |
510230********2378 |
文昌税二局 通 〔2023〕 989号 |
详情见附件 |
颜元 |
420922********3436 |
文昌税二局 通 〔2023〕 990号 |
详情见附件 |
特此公告!
附件:何秋海、彭利霞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文昌市税务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