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排浦税送达公告〔2023〕0000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现对我分局辖区范围内2020年度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款的纳税人进行集中公告,责令其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咨询联系电话:0898-23884041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排浦税务分局2023年第000023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集中公告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排浦税务分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