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排浦税送达公告〔2023〕0000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对我分局辖区范围内2020年、2021年、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汇算清缴未申报的纳税人进行集中公告,责令其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申报义务。对逾期仍未按规定申报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如对公告内容有异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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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排浦税务分局2023年第00002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集中公告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排浦税务分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