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60000008174507q/2021-05111 | 主题分类 | 委托代征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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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 |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委托代征协议书(海口龙华税 委 〔2021〕 27 号)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21-04-23 | |
文件类型 | 废止时间 |
海口龙华税 委 〔2021〕 27 号
甲方(委托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
地 址: 海口市民声东路2号
乙方(受托单位、组织或个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地 址:海口市龙华路39-1号国寿大厦13-16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选填):杨海健
乙方或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460200********0270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做好代征税款工作,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2021 年 04 月 22 日签订如下委托代征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税款。
二、本协议规定,由乙方代征以下税款:
(一)代征税种及附加: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代征范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代理的自然人取得保险营销佣金等应税收入
(三)计税依据及税率:增值税 依税法规定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 依税法规定执行,教育费附加 依税法规定执行,地方教育附加 依税法规定执行
(四)代征期限:2021-01-01至2021-12-31
三、本协议规定,乙方票、款结报缴销期限和额度为:
期限为:5天,额度为:20000元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的规定,有责任对乙方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并依法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甲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 增值税已解缴代收税款的1%,城市维护建设税已解缴代收税款的3%,教育费附加已解缴代收税款的3%,地方教育附加已解缴代收税款的3%。
(二)甲方应依法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需要的税收票证。
(三)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协议的责任。
(四)甲方有权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的规定,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税种及附加、范围、标准、期限代征税款,并依法收取甲方支付的代征手续费。
(二)乙方应当依法及时足额解缴税款,做到税收票证开具金额与结报税款一致。
(三)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实施税款核定、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
(四)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有关凭证。
(五)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甲方提供的税收票证。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履行义务,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方面终止协议。
(三)因乙方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甲方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可向乙方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乙方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等情况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甲方的除外。乙方违规多征税款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责令乙方立即退还,税款已入库的,由甲方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乙方违规多征税款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甲方拥有事后向乙方追偿的权利。乙方违规多征税款而多取得代征手续费的,应当及时退回。
(四)乙方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甲方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五)乙方造成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票证损失的,应当按照票面金额赔偿;未按照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扣减代征手续费。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征协议提前终止:
(一)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二)甲方被撤销主体资格的;
(三)乙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等情形,需要终止协议的;
(四)乙方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五)甲方认为需要终止协议的其他情形。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乙方应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结清代征的税款,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和发票。甲方应当收回《委托代征证书》,结清代征手续费。
八、乙方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税款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办理。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十、本协议有效期限为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十一、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 乙方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协议签定日期: 协议签定日期:
2021年4月22日 2021年4月22日
法定代表人:陈海平 法定代表人:杨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