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等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第四季度《一般申报产生欠税纳税人名单》(附件)(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予以公告。欠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缴纳欠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1.一般申报产生欠税纳税人名单
2.稽查查补产生欠税纳税人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综合保税区税务局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