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绿田园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9146000070887802xq):
因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你单位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应纳税额通知)》的决定。因经营注册地无相关人员,且无法联系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上述文书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纳税人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应纳税额通知)》,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该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地址:海南省屯昌县昌盛二路7号
特此公告。
附件:1.《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应纳税额通知)》1
2.《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应纳税额通知)》2
国家税务总局屯昌县税务局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