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对经税务机关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予以公告追缴。下列纳税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逾期不缴纳的,将记入纳税不诚信名单,并依法阻止其法定代表人出境,采取冻结、扣缴存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财产等税收保全或强制措施,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缴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陵水黎族自治县税务局2024年欠税户名单(第一期)
国家税务总局陵水黎族自治县税务局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