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保亭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91460000ma7m16r38q
事由: 责令限期缴纳费款
依据: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第十二条、《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第三十四条、《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2006〕26号)第一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23年2月(按次)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费款665860.80元未按时缴纳,请于2023年11月24日前缴纳上述费款及相应(滞纳金、违约金、利息等)。逾期不缴的,将移交自然资源部门,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回证编号:146902903002023060071
送达文书名称 |
《税务事项通知书》 保亭税二局通〔2023〕101号 |
受送达人 |
海南保亭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91460000ma7m16r38q) |
送达地点 |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三道镇镇政府前供销社铺面三道街道40号 |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时 分 |
代收人代收理由、签名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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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拒收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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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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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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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发税务机关 |
(印章) 年 月 日 时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