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送达公告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本局已采用多种方式均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无法送达相关涉税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具体详见附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欠缴税款及滞纳金。若你(单位)仍不履行相应义务,本局将对你(单位)欠缴税款的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执行。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址: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金马路36号
国家税务总局澄迈县税务局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