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临高县税务局临城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临高税临城局限改〔2023〕358号
何贤忠:(纳税人识别号:420619********0456)
你(单位)于2014年1月13日至2022年1月12日向承租人吴志伟(公民身份证号:430681********6415)提供了不动产租赁服务,取得应税收入,发生纳税义务,你未在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期限内对该情况完全进行纳税申报,应当开具而仅开具其中三年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限你(单位)于2023年10月31日前进行纳税申报,向承租人开具其余五年租赁发票。
二o二三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