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对经税务机关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予以公告追缴。下列纳税人(龙湖吴坤养医师诊所、定安俊友服装厂、定安翰林春园货店、定安定城万家隆超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逾期不缴纳的,将记入纳税不诚信名单,并依法阻止其法定代表人出境,采取冻结、扣缴存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财产等税收保全或强制措施,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缴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定安县税务局
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