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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2月5日联合印发《关于延长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延长我省疫情防控期间社保业务办理期限。
《通知》要求,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这段时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办理上述期间相关业务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相应放宽,未能及时参保缴费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缴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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