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 | 2024年4月12日 | 答复时间 | 2024年4月12日 |
咨询标题 | 公司给员工发放的高温补贴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 ||
答复内容 | 答:根据《关于用人单位实行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39号)第一条规定,高温津贴适用范围: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及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以及第三条规定,发放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以及第七条规定,对个人按照省政府规定取得的高温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您公司给员工发放的符合上述规定且在每天10元标准范围内的高温补贴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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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