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行政赔偿申请的受理
(一)接受申请
各级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或岗)负责接收赔偿请求人因本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受本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申请,并对《赔偿申请书》进行登记.
如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税收法律服务岗位进行笔录。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同时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按照复议程序办理。
赔偿请求人在税务行政诉讼中提出赔偿申请的,须按诉讼程序办理。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
(二)受理范围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1、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四、五条)
(四)赔偿申请审查
政策法规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审查:
1、确定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并是否给赔偿请求人造成了损害。
2、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3、确定赔偿请求人。 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4、确定同一项损害是否已经取得赔偿。
5、 确定是否符合法定申请赔偿期限。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 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6、申请赔偿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六、七、八、三十二条)
审查完毕,政策法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政策法规部门领导审核,报主管局长审批。
(五)赔偿申请处理
根据主管局长的审批意见,政策法规部门对赔偿申请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1、对不符合赔偿条件的,应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
2、对赔偿申请缺少必要资料的,应制作《限期补正通知书》;
3、对符合赔偿条件的,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
(六)工作时限
从接收申请到赔偿申请处理应在15天内完成。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
二、税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查
(一)调查案件事实
从决定受理请求人的赔偿申请后,政策法规部门按下列事项分别向赔偿请求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对有关证据进行核实:
1、 损害事实及程度。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要调查核实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地点、方式;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要调查核实身体伤害的程度、应当支付的医疗费、误工情 况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造成当事人死亡的、要调查核实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侵犯财产权的,要调查核实处罚情况、财产的处理情况等。
2、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要调查核实损害事实是否是由本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受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造成,。
3、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受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在审查过程中,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终止赔偿案件的审查。
(依据:《国家赔偿法》)
(二)确定赔偿方案
在对赔偿案件事实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政策法规部门按照下列方式和计算标准拟定赔偿方案:
1、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2、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3、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 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税收法律服务岗位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税收法律服务岗位拟定的赔偿方案经政策法规科科长审核,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制作《赔偿决定书》
(四)工作时限
从案件事实调查到制作《赔偿决定书》应在30天内完成。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
三、税务行政赔偿案件的履行
(一)送达赔偿决定
政策法规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将《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并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让赔偿请求人确认签收。
(二)督促履行赔偿决定
依照《赔偿决定书》要求,政策法规部门督促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需由其他部门或岗位执行的,填制《执行转办单》并附《赔偿决定书》,转相关部门或岗位执行。
(三)制作执行报告
税 务行政赔偿案件履行结束后,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制作《执行报告》,写明有关文书送达情况以及《赔偿决定书》履行情况,及时经政策法规部门领导审核,向主管局 长报告。对报来的赔偿申请材料,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核,确定为应赔偿的,提交局长办公会对赔偿的范围、计算方法、标准、赔偿额度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制订 赔偿方案。
(四)工作时限
从送达《赔偿决定书》到上报执行报告应在15天内完成。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
五、对相关组织和责任人进行追偿
(一)对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追偿
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已履行赔偿义务的行政赔偿案件,依法提出对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追偿方案,经政策法规部门领导审核,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制作送达《共同赔偿追偿通知书》,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追偿。
(二)对责任人的追偿
根 据责任人在行使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政策法规部门依法提出不予追偿或者追偿部分费用或者追偿全部费用的方案,经政策法规部 门领导审核,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需要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进行追偿的,应制作《追偿责任人员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交清费用;需要对有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十四条)
税务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结束后,政策法规部门按时上报经批准的各种报告和报表并按规定将有关资料进行整理,移送档案管理岗位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