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128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险的缴费人,以及代办单位集中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代办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3.《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办理材料】
1.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城乡居民: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城乡居民个人)》(纸件) |
2份 |
签字 |
2.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乡居民: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纸件) |
2份 |
签字 |
3.集中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等代办人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城乡居民虚拟户汇总申报)》(纸件) |
2份 |
签字 |
2 |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城乡居民虚拟户明细申报)》(纸件) |
2份 |
签字 |
4.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需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1、线上办理地点:相关银行app等;
2、线下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海南省税务局网站“办税地图”栏目查询。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海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代办人员注意事项】
1.缴费人、代办人员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代办人员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代办人员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缴费人在省(区、市)人民政府设定的缴费标准中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6.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缴费人无需提供《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