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事项名称】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申请条件】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原件、纸质件 |
1份 |
加盖公章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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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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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 |
《挂失/损毁发票清单》原件、纸质件 |
1份 |
加盖公章 |
【办理地点】
1、线上办理地点:电子税务局办理,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etax.hainan.chinatax.gov.cn/zjgfdzswj/mail/index.html;
2、线下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海南省税务局网站“办税地图”栏目查询,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海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6.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税务ukey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7.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